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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制度

时间:2024-07-12 17:19:19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制度(精选10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制度(精选10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制度(精选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制度 篇1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制度 篇2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制度 篇3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 ……此处隐藏17884个字……>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制度 篇9

为规范我局各执法单位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我县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两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 、公开内容真实可信,抽查结果公平公正;

3 、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 、便于经营者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制约,遏制违规执法,执法腐败现象;规范行政执法内容,方便交通企业,提升效率,依法有序规范交通市场。

二、随机抽查的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公路法》、《公路安保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力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主体

(一)抽查对象

荥经县交通运输经营者,即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二)抽查主体

局办公室负责局属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

四、随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权力清单界定,局属各执法单位随机抽查的主要事项为公路、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等方面内容。

(二)抽查方式

1、按照我局《纳入随机抽查范围主体名录》和《随机抽查任务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 ”抽查机制,严格限制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不断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2、对全县道路运输检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性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比例按照局要求和部署确定;对单项市场监管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每次抽查比例25%以上;对投诉举报多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频次每年至少3次。

五、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内容

1、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抽选过程与结果、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保障抽查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条件、办法等。

3、行政权力事项全部公开。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或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随机抽查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到、弄得懂和便于市场主体与群众周知、办事、监督的总体要求,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除保密事项,要通过媒体、网络、公示、告知等形式,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渐公开,随机抽查工作随时公开。

2、落实群众评议制度。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监管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监管主体的知情权、监督权。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监管主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三)监督检查

1、完善监督举报制度。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认真受理对违反执法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设立执法公开监督举报电话:xxxxx。

2、加大督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由局办公室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要强化考核工作,对随机抽查公开的情况、公开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制度 篇10

一、成立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领导小组,人员由局长、副局长、各执法单位负责人、行政审批股科长组成,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分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三、各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局领导负责。各岗位的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科长(所长、站长)负责。

四、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是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是批准责任人。

五、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六、本制度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七、各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具有许可审批的,出具审批、初审审核意见,办理各种手续等职责的股室,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八、对国家和省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或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十、受委托执法的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要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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